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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方定型化契約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下稱甲方)茲就甲方使用凱爾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所提供之鈔能特工-企業版應用程式(下稱鈔能特工平台)辦理勞務(動)工作之媒合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事項

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之鈔能特工平台,將勞務(動)工作刊登於其上並使用鈔能特工平台各種功能之服務。雙方議定服務項目為乙方將甲方待媒合之勞務(動)工作刊登於鈔能特工平台上,供使用者瀏覽、選擇,並辦理媒合工作;甲方於媒合成功前,即得使用鈔能特工平台各種功能之服務,並應在雙方協商之指定收款日,給付媒合費予乙方。

為持續優化鈔能特工平台服務,乙方可隨時修訂平台使用規則、隱私權政策與本契約,並將修訂內容公告於鈔能特工平台網站,如於公告日起三日內未提出異議,視同同意變更內容並溯及公告日起生效。

 

第二條:甲方之權利義務

甲方同意提供媒合勞務工作時所必要之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名稱、產業類別、負責人、員工數、資本額、地址、電話、統一編號),並擔保所提供之資料皆為正確,並無冒用他人身分之事,並應配合乙方進行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之驗證程序。

甲方應詳細閱覽鈔能特工平台之契約全文,如於平台視窗勾選「同意」時,視同已詳細閱覽本契約全文,並同意本契約規範。

甲方同意使用鈔能特工平台時,遵守鈔能特工平台之使用規範及評分標準(另詳附件),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或以合法掩護非法等不正當行為。若有前述行為,乙方得強制下架且不退費、拒絕甲方再次申請刊登,並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須保證其所申請刊登之待媒合勞務(動)工作資料真實、正確,且工作內容為合法、無違反善良風俗等不正當行為,亦不得有以合法掩護非法之情事。若有前述行為,乙方得強制下架且不退費、拒絕甲方再次申請刊登,並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甲方不得於提供勞務(動)者到場時,要求提供與刊登內容不符之服務。如有違反者,應予賠償當日預計應給付總金額之半數作為提供勞務(動)者之損害賠償。

甲方應為提供勞務(動)者自工作日起辦理勞保與其他依法令應加入之保險,並於工作結束後翌日辦理退保。

甲方應於工作完成後,扣除勞保、健保之自負額,於當日即支付提供勞務(動)者薪資或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為維護平台善良工作風氣,乙方將提供勞務(動)者之上下班打卡位置以及工作時間內的所在位置供甲方檢視,但僅限於輔助甲方判定勞務(動)者之出勤狀況,甲方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或透露給他人使用。

 

第三條:費用及保證金

乙方為甲方辦理本契約之服務,雙方議定費用如下:

一、刊登費:0元,不需支付任何費用即可刊登。

二、媒合費:工作結束後按平台累積總薪資的15%,在指定收款日支付給乙方。

平台累積總薪資費用將按員工實際打卡紀錄狀況進行薪資累加,甲方與勞務(動)者,應依公平誠信原則相互督促,如有故意記載不實情形,視為違約,甲方應支付該筆原始薪資之二倍作為預定損害賠償數額之違約金。

三、保證金:甲方於本契約簽立後3日內,應交付乙方__ 元之保證金,以擔保甲方應給付乙方之各項費用及違約金。保證金經扣抵完畢後,非經補足上開同等金額之保證金,乙方得終止甲方平台功能,並拒絕再次為甲方提供任何服務。

三、優惠:自民國 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國 __年__月__日止,乙方媒合費優惠為__%。


 

第四條:收款日期

乙方為甲方辦理本契約之服務,雙方協商下列其一作為收費日(請打Ⅴ):

ロ 一、雙週結清:每兩週結算一次媒合費用,乙方將於每月 __ 日與 __ 日,結算前兩週完成薪資確認的工作,並於指定日期後2日內寄發帳單予甲方,甲方應於接獲帳單後7日內結清帳款。

ロ 二、當月結清:每月__日一次結算完成薪資確認工作的媒合費用,乙方將於指定日期後2日內寄發帳單,甲方應於接獲帳單後7日內結清帳款。

如甲方有前期拖欠的費用,或是賠償金、違約金等應給付乙方之款項,乙方將合併至下期帳單一同請款,如仍未能按時給付,乙方得不待催告,逕自甲方交付之保證金扣抵至零為止。如仍有不足,另循法律途徑追訴之。


 

第五條:勞工之身分保障

甲方經乙方所提供之媒合服務,若為受甲方僱用從事勞動之勞工,於工作時間中即為甲方所屬之勞工,甲方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勞工相關安全規範。若有違法情事,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六條:乙方之權利義務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使甲方有足夠之時間閱覽契約全文。

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態度依約提供勞務(動)工作媒合服務。 

三、乙方為甲方辦理勞務(動)工作媒合服務,因而所取得之營業秘密資料,不得逾越為甲方媒合勞務(動)工作之特定目的而為使用。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乙方應負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五、乙方僅為媒合甲方與提供勞務(動)者之平台,如提供勞務(動)者無故未到,或與甲方於提供勞務時發生爭議,乙方不予負責。但有必要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鈔能特工平台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當政府宣布停班時,鈔能特工平台得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直接下架該日工作並宣布當日工作全面停工,平台將中止當日打卡與薪資計算服務,如勞資雙方仍合意繼續工作,甲方或勞方因此所生之損害,不得向乙方主張之。


 

第七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一、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依前段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雙方依前二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甲方於該次工作結束後預期支出之總金額。

 

第八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誠信原則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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