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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方定型化契約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下稱甲方)茲就甲方使用凱爾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所提供之鈔能特工應用程式(下稱鈔能特工平台)辦理勞務(動)工作之媒合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服務事項 

甲方使用乙方所提供之鈔能特工平台,以獲得勞務(動)工作之媒合機會及後續提供勞務(動)時,得使用鈔能特工平台所建構之各項服務功能。雙方議定服務項目為乙方提供鈔能特工平台,以平台上刊登各種勞務(動)工作之方式,供甲方瀏覽、選擇,並針對甲方選擇之勞務(動),與提供工作機會者(下稱資方)辦理媒合,於媒合成功後,並得使用鈔能特工平台提供之服務。

為持續優化鈔能特工平台服務,乙方可隨時修訂平台使用規則、隱私權政策與本契約,並將修訂內容公告於鈔能特工平台網站,如於公告日起三日內未提出異議,視同同意變更內容並溯及公告日起生效。


 

第二條:甲方之權利義務

一、甲方同意提供媒合勞務(動)工作時所必要之個人基本資料(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電子信箱、手機號碼)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擔保所提供之資料皆為正確,且無冒用他人身分之事,並應配合乙方進行電子郵件信箱、手機號碼之驗證程序。

二、甲方應詳細閱覽鈔能特工平台之契約全文,如於平台視窗勾選「同意」時,視同已詳細閱覽本契約全文,並同意本契約規範。

三、甲方同意使用鈔能特工平台時,遵守鈔能特工平台之使用規則及評分標準(另詳附件),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或以合法掩護非法等不正當行為。

四、甲方明確知悉乙方僅係媒合工作之平台業者,不介入甲方與資方間之勞務(動)契約爭議,亦不因此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有必要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相關資料。

五、甲方應依其於鈔能特工平台上所勾選之項目,於資方指定之時間、地點到場提供勞務(動)。甲方到達工作現場,發現資方要求提供之勞務(動)內容與刊登於鈔能特工平台上有所不符時,應拒絕提供勞務(動)並向乙方回報,並得向資方請求當日該次工作結束後預期支領總金額之半數作為預定之損害賠償。如與資方合意擅自變更工作內容,視為違約,因此造成乙方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為維護平台正常運作及工作誠信,乙方將提供上下班打卡功能,並開放資方檢視甲方於打卡時之地理位置。

  • 自甲方上班打卡後至下班打卡前,系統將同步偵測甲方之GPS定位,以核對實際出勤範圍。

  • 當甲方離開指定工作範圍時,系統將自動通知資方。如資方向乙方申訴甲方離崗,乙方有權調閱相關紀錄進行判定。

  • 如經查證屬實,該次工作記錄將標示為「缺席」,平台薪資試算列為0元,並由勞資雙方協商解決相關爭議。


 

乙方所提供薪資試算服務,係依據資方提供條件而為試算,與實際提供勞務(動)情形之計算若有不符,概以實際提供勞務(動)之計算為準。

甲方違反使用規範及上開約定之情節重大,乙方得將之列為黑名單,拒絕提供本契約之媒合服務。


 

第三條:乙方之權利義務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使甲方有足夠之時間閱覽本契約全文。

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有效率及妥善之態度依約提供勞務工作媒合服務,並保證刊登之工作機會皆來自合法登記之公司。 

三、乙方為甲方辦理勞務工作媒合服務所取得之個人隱私資料,僅能使用在媒合甲方與資方間工作時所必需,不得逾越此目的之必要範圍。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乙方應負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五、甲方違反使用規範時,乙方有權隨時終止其使用,並得定一定期間禁止其再為使用,如有因此致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當政府宣布停班時,鈔能特工平台得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直接下架該日工作並宣布當日工作全面停工,平台將中止當日打卡與薪資計算服務,如勞資雙方仍合意繼續工作,甲方或勞方因此所生之損害,不得向乙方主張之。

七、乙方將永久保存甲方的上下班打卡記錄,以供未來查詢之用。但甲方於工作期間的定位記錄僅保留14天,作為有效存取期限。若勞資雙方於該期間內提出出勤相關爭議,乙方將提供相關定位記錄作為佐證,逾期則無法提供。


 

第四條:(契約之終止及損害賠償責任)   

一、甲乙雙方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致他方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管轄法院)   

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誠信原則)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七條:(工作媒合與終止機制)

一、甲方透過鈔能特工平台媒合工作,享有免履歷、免面試即可上工之權益,資方亦應尊重該媒合機制,並允許符合條件之甲方上工。

二、如甲方於上工後有表現未達資方預期、違反平台公約或其他影響工作履行之情形,資方得提前終止勞雇關係,並由甲方與資方協商最終薪資及相關補償事宜(如有)。

三、乙方僅提供終止合作程序之服務,不介入甲方與資方之勞務契約爭議,亦不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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